
Msn In Japan Youtube 雇主不但不可強迫休特休,且如果勞工一旦有可以請特休假的權利時,依 照勞基法第38條第3項、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 3項規定,雇主應該在勞工符合可以請特休假時的30天內,告知勞工,以確保勞工知道並有機會行使此項休假權利。 實務上可發現,雇主出於不同目的,會要求勞工行使這項權利。 例如:補班日在星期六,雇主為了營造「幸福企業」形象或其他目的(利用颱風假為由,請勞工請特休),強迫全體員工在補班日行使特休假,或在離職前要求員工把所有未休完的特休假休完、直接把勞工未出勤的日子認定為勞工請特休等。 凡強迫勞工休特休,都是違法的! 雇主不可以強迫勞工休特休! 「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 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. 特別休假日期應由勞工來排定 (勞基法§38Ⅱ),且屬於「有薪假」,有別於一般假別的請假性質(註1),如果雇主限制請休,將可能處2 100萬罰鍰,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、負責人姓名。 而勞動部也曾經函釋說明,雇主可以提醒勞工排特休假,但不能要求勞工預先排好當年度休假日期,更不能在指定日期才能排休 (註2),因此, 公司如果強制員工在這段生意冷清的時期請特休是違法的! 然而,如果只是鼓勵勞工請特休,趁生意清淡期間好好休息、勞工自己也同意的話當然沒有問題。.

рџ џрџџ Noches De Milagros Con El Pastor Mariano Riscajche рџ рџ Youtube 公司除非徵得勞工同意,否則,上不得片面單方強制規定,員工先將特休假休畢再請事假嗎。 二、 請事假法源依據:為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, 勞工因婚、喪、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;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 以及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,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,得請事假,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。 至於請假手續,依同規則第10條規定,勞工請假時,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。 辦理請假手續時,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。 三、 綜上規定,勞工如因有事故(正當事由)必須親自處理。 一年內合計未超過十四日。 並依雇主要求,提出有關證明文件,即應准假。 一、 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. 根據 勞基法第 38、39 條,雇主應給予達到一定年資的勞工一定天數的特別休假,並於特別休假期間,發給勞工工資。 特休天數 則依勞工在該企業累積的年資而定,勞基法規定的特休最低標準如下: 到職 6 個月以上但未滿 1 年者,在這 6 個月到 1 年的期間有 3 日的特休。 到職 1 年以上但未滿 2 年者,在這 1 2 年的期間有 7 日的特休。 到職 2 年以上但未滿 3 年者,在這 2 3 年的期間有 10 日的特休。 到職 3 年以上但未滿 5 年者,每年有 14 日的特休。 到職 5 年以上但未滿 10 年者,每年有 15 日的特休。 到職 10 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 1 日的特休,加至 30 日為止。 其中,每個級距所享有的特休假是分開計算的。. 以下4個重點讓你了解:一、員工年底特休沒休完,雇主可以強制排休嗎? ,二、雇主有通知員工特休期日的義務,三、特休沒用完到期應優先換錢,但經員工同意最長可「遞延」一年,四、特別休假未休完可以換錢?. 可以。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,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,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。 如雙方同意,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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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s Www Hana Mart Products Lelart 2023 F0 9f A6 84 E6 96 B0 E6 雇主只要徵詢勞工同意後,即可在休息日協調勞工上班;如此,雇主只需要付加班費即可(但休息日加班費比平日加班費高),加班時數計算原以4小時為單位(即4小時以內以4小時計;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,以8小時計;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,以12小時計)修改後,採核實計算,不需補假 [17]。 但例假日只能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加班,並應給予勞工事後補假休息。. 休假期間,勞工不必工作,雇主仍須照發工資;如果雇主在勞工休假期間,要求勞工出勤,必須給予加倍工資作為補償,以保障勞工的休息權。 [6]:242. 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 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 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 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 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 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 特別休假是勞工休息權的體現,也是勞工的法定權利,即使勞工不知道自己有特別休假之權利,也無論勞工考績表現如何 [2]:279,雇主仍負有給假義務。 [5]:106 雇主也無權「審查」勞工是否「需要」休假 [iii],更無權因此拒絕勞工請特休,是特休與一般 病假 、 事假 不同之處。. (一)員工加班後,可以依照意願選擇要領加班費還是補休;雇主不能片面強制要求員工一律只能補休(參勞基法第24、32、32 1條);若雇主有此要求,勞工申訴後最高可以裁罰雇主100萬(參勞基法第32 1、79條)。 (二)雇主說,面試時以及簽勞動契約時都已經雙方合意了,並沒有違法? 依照法院見解,契約約定加班一律補休,已經影響到員工應有的權益,本來員工可以自由選擇要加班還是補休;不能用契約來限縮員工的權益,這種約定無效。 實務見解:「此外,依據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動2字第0980011211號函略以:『…凡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,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,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之請求權,均屬無效。 …。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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